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四川省等遭受強烈地震災害地區(qū)延期申報納稅的通知
時間:2010-12-20來源: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作者: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閱讀次數:
四川、重慶、甘肅、陜西、云南、青海、湖北。ㄊ校﹪叶悇站、地方稅務局: 5月12日,四川、重慶、甘肅、陜西、云南、青海和湖北等省市遭受強烈地震災害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(guī)定,現就上述地區(qū)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延期申報納稅事宜通知如下: 一、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、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,可以延期辦理;其應繳納的稅款,可以延期繳納。延期時限由各省市在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限內自行核準。核準期限屆滿,因災情影響仍無法正常繳納稅款的,應上報稅務總局。延期期間,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一律不加收滯納金、不罰款。 二、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受地震災害影響而無法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,可以在90天之內進行認證。申報資料暫不作“一窗式”票表比對,待申報納稅正常后,將申報納稅期內申報表銷項數據、進項數據分別相加,與稅務機關采集的累計報稅信息、認證信息進行總額比對。 受災期間,稅務總局不對受災地區(qū)的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和四小票數據采集工作進行考核。 三、對因強烈地震災害導致本。ㄊ校┏隹谄髽I(yè)不能按期申報出口貨物退(免)稅的,以及全國其他地區(qū)出口企業(yè)因受災地區(qū)企業(yè)原因導致退稅單證沒有收齊影響出口貨物退(免)稅申報的,稅務機關可按照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(yè)未在規(guī)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(免)稅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發(fā)[2005]68號)文件第4條規(guī)定,辦理出口企業(yè)申報出口貨物退(免)稅延期手續(xù)。 四、各級稅務機關要及時通過網站、12366納稅服務熱線、短信以及電視、廣播等多種渠道,將上述延期申報納稅等有關規(guī)定事項盡快告知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。
國家稅務總局 二○○八年五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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